本票之簽立
民眾詢問:借錢給朋友時,
是否請朋友簽立本票比較有保障?
簽本票對債權人比較有保障嗎?
我想:借錢給他人,本就承擔無法受償之風險,
而單純簽立本票並無法代表有借貸之事實,
在實際案例中,
亦曾發生以現金交付於借款人,
並且請債務人簽發本票,
事後債務人否認有借款之情事,
最後法院以簽發本票無法證明借款之事實,
而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
或許民眾覺得不可思議:明明有借錢給對方,
且又有本票做為證據,怎麼會敗訴?
然就如上所述『單純簽立本票並無法代表有借貸之事實』,
且因債務人否認有借款之事實,
而債權人又無法證明借款之金額交付﹒﹒﹒
總而言之,留下借款交付之證據,
是保障債權人權益重要之一環。
因此如果民眾借錢予他人時,
重點不在於是否簽發本票,
而應切記:最好不要以現金交付,
應以匯款方式為之,
且應請債務人書寫借據;
屆時就不怕債務人否認有借款之事實,
而此時是否簽立本票,只是多一份證據,
證明有借貸關係,
以及可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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