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保沒你想的那麼單純 為人作保請三思
某日與一位從事金融業催收工作打滾多年的友人閒談之時,無意中從他口中吐露出,一般人很輕易的出賣自己的信用,尤其是保證責任。一般人覺的它是借款人附屬產物,殊不知背後責任卻可將一個人推向萬劫不復之處境,不可不慎。
一般銀行之保證通常為連帶保證,它與一般保證最大的不同,就是沒有「先訴抗辯權」。簡言之,就是不能央求債權人先向借款人求償,不足之後再向保證人求償的一種制度。也就是說連保人,他和借款人同一位階,銀行有權向借款人或保證人任一方求償,雖然不合理但法律就是法律。
還有當了保證人,不是想要解除保證責任就可解除,一般實務作法,就是另尋具保證資歷之第三人,這簡直是天方夜譚,具保證資歷之第三人是不會去保證一個出問題的借款人,當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斷然就無法解除。
另外也有保證人單純以為發個存證信函告知銀行就好了,這更是錯誤的觀念,因借款當事人只要一方不同意解除(當然銀行是不會同意),不管你的理由有多充分與無奈,還是不會成立,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不合情、不合理、但合法。
奉勸朋友們下次為人作保時先三思後行(尤其是年輕人!涉世未深?“義氣”用事?),一個不起眼的小動作或互保借款,雖眼前不會造成困擾,卻有可能帶給人後半輩子活在「背債」的遺憾中,這個遺憾輕則造成一輩子的財產損失,重則造成夫妻離異、身患憂鬱,亦可能造成失去生命,這些戲碼每天都在上演著,只不過由昔日的中、老年人逐漸轉變成現今的年輕人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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