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期病人 家屬同意可拔管
- 2010-12-31 中國時報 【黃天如/台北報導】
為免末期病人徒受無效醫療的痛苦,五十多位立委下周將提案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經兩位醫師診斷為死亡已不可避免的病人,得由家屬同意拔除呼吸器等維生系統,讓家人「好走」。由於立院對前述修法內容共識極高,最快本會期就會三讀通過。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對於因車禍、腦溢血或嗆咽缺氧,導致意識昏迷插管的末期病人,除非當事人曾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或於健保IC卡註記,否則即使家屬要求,醫師也不能拔管。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民眾突然遭遇重大車禍,送到醫院急救,醫師發現當事人未預立安寧緩和意願書,為免衍生醫療糾紛以及本於職責,明知希望渺茫,仍進行插管等急救,等到家屬聞訊趕來,已無法改變事實,只能坐視家人長期癱瘓在床,靠醫療儀器維持生命徵象,或成為植物人。
國民黨籍立委鄭汝芬表示,由於相關法令的「保守」,推估國內每年都會增加十餘萬末期病人徒受無效醫療的折磨,家屬、醫療人員,以及捉襟見肘的醫療資源也要跟著受累,造成四輸的悲劇。
因此,鄭汝芬等五十一位委員連署,將於下周三提案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經兩名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其中一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得由家屬同意終止或撤除其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
石崇良說,括歐洲、美國、澳洲等先進國家,類似免除無效醫療,讓末期病人得以「自然死亡」的法令,多已行之多年;其中荷蘭做法更先進,不但只要經醫師診斷即可拔管,還可經家屬同意,合法實施俗稱「加工死亡」的安樂死。
至於家屬施行同意權的優先順位,將依《民法》親屬篇,由配偶為第一優先,其次則依序為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然而站在實務上,若家屬之間意見不同,未來衛生署還是會要求醫院盡量居中協調,例如協助召開家族會議,希望至少能取得前三順位近親的同意,再進行拔管動作。
家屬有沒有可能為圖謀病患財產,要求拔管結束病人的生命?石崇良說,由於家屬實施同意權的前提,是須經過兩位醫師專業把關,應可防杜不法情事。
及早修法 讓病人、家屬少受苦
不少長期使用呼吸器的病患家屬,看到家人全身插滿管線,於心不忍而希望撤除呼吸器。但現行法令規定,一定要「當事人」同意才能拔管,面對家屬的哀求,醫生想幫忙也無能為力。
根據中央健保局統計,醫療費用支出成本最高的個人是血友病患,每人一年約二百多萬元,其次是使用呼吸器的病患約七十多萬元,每年花掉一百多億元。
推動拒絕心肺復甦術的台大神經外科醫師黃勝堅說,現行《安寧緩和條例》規定,要當事人簽署同意書、兩位醫師認定,才能拔除維生儀器。但當病人陷入昏迷被插管時,根本無法表達意願。未來法令允許家屬行使同意權,只要經兩位醫師認定病患是生命末期,就可以拔管。
台灣胸腔暨重症醫學會理事長蔡熒煌表示,長期使用呼吸器患者約二萬人,半數長期依賴呼吸器維生,八成都是無意識病患。若能及早完成修法,或許可減少病人和家屬受苦,也能讓醫療資源更有效運用。
不插管?誰敢背這罪名
黃太太說,先生的爺爺幾年前因身體不適,一不注意在家中跌倒緊急送醫,但因三個兒子都在國外,當醫生詢問是否要插管時,嬸嬸也只好同意,但原來身型瘦小的爺爺,在這過程中卻水腫不成人形,折騰了幾個月後因反覆感染、器官衰竭過世。但沒想到後來,奶奶也因低血糖在家中昏倒,面臨插管一途。黃太太感概,由於爺爺奶奶都未預立不急救意願,當親生子女都不在身旁,做媳婦的怎麼敢做出不急救的決定,「如果決定不插管,他們會怎麼怨我、怪我,我怎麼敢背負這個罪名!」
但看著爺爺奶奶在急救過程中備受折騰,家人盡是不捨,但醫生也愛莫能助。面對修法,黃太太說「這樣對於病人、家屬都比較好!」
安寧照顧基金會執行長張嘉芳表示,由於目前法規規定,拔除維生系統需要當事人簽署同意書,但當病人陷入昏迷,根本無法表達意願。「但家屬意願是不是就能代表病人意願一直是問題所在」
張嘉芳說,目前仍希望透過「預立醫療自主計畫」,讓家屬和病人預做討論,由病人自己決定要怎樣的醫療處置或由誰來幫他做決定,也能讓家屬不必在面臨抉擇時背負太多包袱和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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