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與人間淨土的建立--上

分類:自性論說
2012/07/12 11:47


  提要


  戒律是為了淨化人類的身心而設,是為了淨化人間的社會而設。是以人間的善良風俗人情及合理的國家規章法令,為佛陀制戒的參考基礎,加以佛法的正知正見作引導,便成了有小有大、能略能廣、可淺可深,可以適應任何時空環境的生活準則。


  當你認識了戒律的功能,明白了佛陀制戒的用心,你便不會拘泥於枝末小節,應著重於人類之身、心、語言三種行為的淨化:清淨、精進、儉樸、有禮節、有威儀,不惱害自己,不困擾他人,並以淨化的人格,作他人的表率,用佛法的慈悲和智慧,淨化社會,淨化人間。


  佛陀所說的戒律雖多,卻不是苛刻的要求。事實上為使後代的子孫,能有彈性適應的空間,故有隨方毗尼的遺教,並有捨棄小小戒的交待。因此佛教傳到了中國,漸漸地出現《禪苑清規》的叢林制度,既不即是佛世的戒律形式,也不違背佛陀制戒的精神。不過,光有叢林制度,也不能取代全部的戒律功能。


  佛教的戒律,是相當人性化、且富於人情味的,因其重視實用性,故也富有伸縮性。佛教雖有種種戒律,並未規定所有的人都受同樣多的戒律,那是依照各人發心的程度,來自由決定的。


  佛陀及其大比丘弟子們,經常遊行人間,用清涼的佛法,來淨化人間大眾的身、心、語言三類行為,建立人間佛教;我們現在推廣人間淨土的理念,就是要這樣,呼籲大家,一點一滴、日積月累,共同努力,來實現它。


  (附記:本文撰成於19961218日 紐約東初禪寺由於老、衰、病、忙,寫寫停停,起早帶晚,費時二周始畢)。本文曾於199771921第三屆中華國際佛學會議口頭發表。



  一、 戒律是因人而有


  戒律,是佛教徒們用來淨化個人的準則以及淨化社會的規律,特別是和敬僧團的運作規範。


  戒律是一個複合的名詞, 是由屍羅( `sila )及毗尼vinaya)結合而成。


  戒的的梵語屍羅(`sila)是由動詞轉變成的名詞,例如戒酒、戒煙的,是動詞,五戒、十戒、授戒、舍戒、持戒的,是名詞。屍羅的原意有:行為、習慣、性格、道德、敬虔等諸義。例如《大乘義章》卷1雲:


  言屍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為戒。三業炎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燒,戒能防消,故名清涼,清涼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為戒。


  戒的功能,在於防非離過,戒有防止發生身口意三意的過失作用。從糾正人的行為,調伏不良的習慣、性格等,使之合乎清涼清淨的道德標準。如《大智度論》卷13 雲:


  屍羅(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屍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屍羅。屍羅者,略說身口律儀,有八種:不惱害、不劫盜、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不飲酒及淨命,是名戒相。


  原則上佛戒宜有受法,受戒而不行善道,即為犯戒,不受戒而能行善,亦名為戒。《大智度論》此處說的屍羅,是身口律儀,略有八種:不惱害(不殺生)、不劫盜、不邪淫的三者,屬身業清淨;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不飲酒的五者,屬口業清淨;淨命是不邪命自活,即是八正道中的正命,是身口二業的謀生方式清淨。可見佛戒是為了淨化人的行為而設,作為一個佛教徒,理應受戒,萬一因緣不具足而未備受戒的儀式,若能依照這八種戒相行善,也有持守的功德。因此在《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有雲:若一切眾生,初入三寶海,以信為本,住在佛家,以戒為本。


  也就是說,初入三寶之門的人,信心最重要;已經發心學佛的人,受戒持戒是最根本的修行項目。《瓔珞經》所說的受戒範圍,則有:所謂十善法,五戒、八戒、十戒、六波羅蜜戒。


  毗尼藏中,則有僧俗七眾的五戒、八戒、十戒、比丘戒、比丘尼戒。以此可知,佛戒的範圍,有略有廣,有俗有僧,有簡有繁。


  在阿含部及毗尼部所見的在 家居士及 居士婦,應受五戒及八戒,具體的有漢譯的《優婆塞五戒相經》詳明五戒;《中阿含》的《持齋經》詳明聖八支齋,或名八分戒,一般稱為八關齋戒八關戒齋


  毗尼部的出家小眾有沙彌、沙彌尼的十戒,以及式叉摩尼的六法,出家大眾有比丘戒及比丘尼戒。在諸大乘經論中對於發心的菩薩大眾,有菩薩戒。


  這些戒的名目和內容,都是為了配合不同程度及不同類別的佛教徒而設,也可說是層次分明,因人而異的淨化設施,乃是為了適應高低不同、屬性差異的物件。經中雖有說到:但能聽懂法師語言的異類眾生,也得受戒,但是佛陀制戒的物件,是為了人類。



  二、 戒律的意義及其功能


  戒律在梵文聖典中,有許多常見的名稱:(參考土橋秀高氏《戒律の研究》頁3


  ()“屍羅`siila);毗奈耶,又譯作毗尼
  ( vinaya )。


  ()“戒律合稱不是屍羅毗奈耶`siila-vinaya),主要是指七眾
  佛子的別解脫戒,稱為波羅提木叉praatimokkha )。


  ()“戒律二字的內容,宜為戒律儀`sila-sa^mvara)。


  ()通常所稱廣義的戒律,宜含有別解脫戒
  別解脫律儀戒paatimokkha-sa^mvara-`siila)等的項目。


  ()戒律又有學處sikkhaapada)、禁戒 'siila-vata)、
  儀iriyaa)、威儀 iriyaa-patha)等名。


  除了威儀單指四大威儀的儀禮容貌舉止,其餘指戒相,是別解脫戒的持犯準則和各種會議的儀程規則。通稱的戒律,玄奘之前的舊譯為毗尼,嗣後的新譯為毗奈耶,也有譯作鼻奈耶。


  毗奈耶含有多種意義:


  ()《毗尼母經》卷 1,律有義:毗尼者名滅,滅諸惡法,故名毗尼。


  ()《清淨毗尼方廣經》,律有調伏義:毗尼,毗尼者調伏煩惱,為知煩
  惱,故名毗尼。....煩惱不起,是畢竟毗尼。


  ()《善見律毗婆沙》卷1,也說律有調伏義:問曰:何謂毗尼義耶?說
  偈答曰:將好非一種,調伏身口業,知毗尼義者,說是毗尼義。


  ()毗尼或毗奈耶,尚有滅諸惡行、離諸惡道,化度、善治...等義。在《毗尼
  母經》卷7,又說毗尼有五義:
懺悔(所犯)隨順(如來教法)、滅(
  惡法)、
斷(煩惱)、舍(舍所作、舍見事)。佛經中處處都說到:佛弟
  子當依法住、依律住,正法住世,佛即住世。站在戒律的立場,正法與律,
  不能分割,所以名為正法律。正法的功能在於淨化人類心靈,斷諸煩惱,
  淨化人間社會,滅諸惡法、惡行、惡道。戒律實則已經涵蓋了正法的功能。


  通常都說,聲聞七眾律儀,但為淨化人的身口兩類行為,到了菩薩戒,才重視意念的行為。其實在阿含部及律部,均可見到戒律與三業清淨是分割不開的。例如南傳長部的《沙門果經》有雲:由波羅提木叉制禁,住於持戒,精勤正行,營造清淨生活;具足戒,守護諸根門,具足正念、正智,滿足。


  這是說,持戒能營造清淨生活,守護六根之門,六根是眼、耳、鼻、舌、身、意,既含意根正念、正智,也就表明身口意三業,是相應不離的。漢譯《雜阿含經》卷11亦有雲:雲何律儀?眼根律儀所攝護,眼識識色,心不染著,心不染著已,常樂更住,心樂住已,常一其心,一其心已,如實知見,如實知見已,離諸疑惑,離諸疑惑已,不由他誤,常安樂住;耳、鼻、舌、身、意,亦複如是,是名律儀。這段經文,是說明護六根、攝六識,不為六塵動煩惱心。與南傳的《沙門果經》所說,是相互呼應的。可知,律儀的功能,是由攝護身口意等三業,而進入常一其心的禪定,開發如實知見的智慧。雖是被大乘學者視為小乘的阿含聖典,已將戒律的範圍,涵蓋清淨三業的全部了。



  三、戒律的實用性及適應性


  佛制的戒律,是因事制宜、因時制宜、因地制宜的設施。為了使得弟子們保持身心清淨,保持僧團的形象;為了成就自己的道業,為了成就他人的信心,使得正法久住人間。


  《大智度論》卷46說,佛陀成道後的最初十二年中,佛未制戒。僧團清淨,無人犯過,無人行惡不善法,所以如來不以無過患因緣而為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法。


  這是因為佛陀告訴舍利弗,過去有六佛,其中三佛未給弟子們廣說法,也不結戒,未說波羅提木叉,故於如來滅後,弟子們的清淨梵行速滅;另外三佛,廣為弟子說法、結戒、說波羅提木叉,佛及弟子般涅盤後,清淨梵行久住,正法住世。因此,舍利弗便請釋迦世尊制戒,佛說:我此眾中,最小者得須陀洹,諸佛如來,不以未有漏法而為弟子結戒。


  直到迦蘭陀長者子須提那求度出家之後,又回到俗家,與其俗妻行了俗事,釋尊始為弟子制定了第一條不淫戒。並宣示:以十利為諸比丘結戒。


  諸部律典,所言結戒十利,內容幾乎一致,僅文字略有出入,現在將《五分律》、《四分律》、南傳巴厘藏律部,抄錄如下:


  ()《五分律》卷1


  僧和合,攝僧,調伏惡人,慚愧者得安樂,斷現世有漏,滅後世漏,令未信者信,已信者令增廣。法久住,分別尼梵行久住。


  ()《四分律》卷1


  攝取於僧,令僧歡喜,令僧安樂,令未信者信,己信者令增長,難調伏者令調順,慚愧者得安樂,斷現在有漏,斷未來有漏,正法得久住。


  ()南傳巴厘律藏:


  為攝僧,為眾僧安樂,為調伏惡人,為善比丘住安樂,為斷現世漏,為滅末世漏,為未信者信,為已信者增長,為正法久住。


  由此可知,佛不曾預設戒律,不是由於佛的旨意為弟子們結戒,乃是為了當時的社會風俗需要、共同的道德需要、佛教內部的團體需要、以及為了使得弟子們解脫欲鎮等煩惱的修行條件需要。佛陀結戒,是因為弟子之中有人犯了有漏過失,與沙門釋子的身分不合,才制定戒律,規範行為。從結戒十種利益的內容來看,佛為弟子們結戒,雖為團體中的每一個個人給予行為的約束,實則是令個人清淨、個人解脫,逐條戒行清淨,逐項煩惱解脫,最終目的乃在於使得全體大眾,都能歡喜和樂,伏惡起信,自利利人,正法久住。也就是說,戒律的出現,是由淨化個人行為,進而淨化社會大眾的行為。只要弟子們的行為,有了惡不善業,佛便隨著因緣的需要而陸續結戒,然後又因情況需要而再三地更改,不斷地增設,一直延續到佛陀涅盤時為止。


  戒律不是佛陀給其弟子們預訂的規約,當僧團中尚未有人發生偏差的行為時,如來不先制戒,只說:我自知時。


  故在南傳大藏經的《彌蘭陀王問經》第六品第二有雲:世尊是一切智者、一切見者,對弟子不于非時制定學處,時機至時,為諸弟子制定學處,使之終生必不再犯。又於此經第八品第二有雲:如來以佛智,于斯諸事件,當制諸學處,決斷無餘。事件已起,惡名宣揚,罪過擴張,眾人譏議之時,為諸弟子制定學處。


  可見如來制戒,是因時而制、因事而制。當其弟子之中,有人出現了惡不善法,破壞了僧團的清淨,惡名傳播,招致譏嫌,傳到佛陀耳中,佛陀為使此人不犯相同的過失,不使其他弟子也犯相同的過失,所以結戒,並且因事、因時、因地的不同情況,再三地增修戒律。因此在《五分律》卷22有所謂隨方毗的明文記載:佛言:雖是我所制,余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由於佛陀經常帶著大群的出家弟子們,遊行人間各地,並與人間社會各階層的人士接觸,為了隨順印度當時當地的風俗習慣、道德標準,尤其是一般宗教師及沙門生活的共同性,便隨時結戒、隨方結戒。持戒的規律,就必須通達開(放)、遮(絕)、持(守)、犯(戒)的準則,留有彈性活用的空間。



  四、戒律順從人情與國法


  尊重當時當地的風土人情,順從當時當地的國家法令,是能使得佛法廣被人間的必備條件,這正所謂入鄉問俗,入國問禁的做人原則。佛教的戒律,當然也富有這樣的性格,例如《五分律》載有一位迦蘭陀長者的兒子須提那,發心求佛剃度出家,佛陀問他的第一句話,便是:已得父母同意否?答言:未聽。佛言:一切佛法,父母不聽,不得為道。


  另有一例,亦出於《五分律》,說有許多比丘度沙彌出家,未獲他們父母的同意,淨飯王即向佛陀建議:子孫之愛,徹過骨髓,如何諸比丘,誘竊人子而度為道?佛陀便集合比丘大眾,種種訶責已,告諸比丘:從今父母不聽不得度。


  從這兩個例子,可以明白,佛陀時代的印度,不論成年或未成年者,凡欲發心出家為道,必須取得父母的同意,如果寺院貿然接受未獲父母同意者出家,整個佛教的僧團都會遭受指責。雖然釋迦太子喬達摩逾城出家時,也未取得其父母的同意,但在佛陀成道之後,接受弟子出家時,必須取得其父母的同意。若其父母不允,即以三種方式來處理:


  ()例如耶舍欲出家,佛知其父不許,故以佛法感化,使得其父,見法得果,受
  了三皈五戒,認同出家的利益,便歡喜地接受了耶舍出家的事實


  ()例如須提那發心出家時,雖經三請,父母猶不聽,須提那便以斷食至第六天,
  父母不忍其子餓死,便噙淚答允:聽子出家,修於梵行。


  ()例如天與長者之女──法與童女的出家因緣那樣,其父自始至終都要逼她嫁
  人,佛陀知道她於不久即將證得三果不還及四果阿羅漢,故派尼眾之中神通
  第一的蓮華色阿羅漢,代表前去為她受戒。後在大婚之日,供佛齋僧之際,
  聞佛說法之後,迎娶之間,法與童女即現神通,變化殊勝,現出家相。


  在此三種方式之外,如果真心要出家,假以時日,先度父母歸敬三寶,也能如願;如果出家意願並不如何堅固,那就不用出家了。


  沙彌求度出家,除了父母不聽不得度之外,尚有為了保持僧團的平靜清淨,為了順應世間常情常理及國家法令,故有遮難的限制,凡是太老(過八十、九十歲)、太小(七歲以下)、生理不正常、心念不正常、負債、奴僕未獲自由者、王法不許者,均不應度。


  因為佛教的責任在於淨化人心、淨化社會,也要關心政治法令,但不介入政治法令的革命運動。所以佛教傳到任何一個國家地域,便遵守其制度,順應其文化,然後於潛移默化中,改變其陋習及惡法,導正其方向的偏差。


  另有一例,便是《摩訶僧只律》有關比丘戒中重戒的四波羅夷法(paaraajika)第二條偷盜戒的罰則,凡不與而取五錢或超過五錢者,便成重罪不可悔,必須舍出家還俗家,然後接受王法的處置;那也是為了順應當時當地的王法而制的一條重戒。


  當時佛住王舍城,頻沙王當政,佛問:大王,盜至幾錢,應至死,乃至應罰?王言:十九錢為一利沙盤,分一利沙盤以為四分,若盜一分,若一分值,罪應至死。佛陀即告諸比丘:若盜一分,若一分值,犯波羅夷。把十九錢分作四等分,則每一等分相當於五錢稍不足,在《四分律》中即說:若以盜心取五錢,若過五錢,若牽挽取,若埋藏,若舉離本處,初離處,波羅夷。


  波羅夷(parajika)意譯為極惡、重、棄、斷頭,因為依據當年摩羯陀國的國法,凡偷盜約值五錢,便是死罪,佛陀就依王法作為制定戒律罰則的標準。如果到了他國或到了現在的那一個國家,死罪的標準不同,甚至已廢除了死刑,佛陀制戒的罰則標準,豈非也會隨著變更。



  五、舍小小戒與禪林清規


  由於佛陀住世時代,為弟子們的生活行儀,作了許多指示,多半是權宜的設施,不是根本的精神所在,故在佛陀即將入滅之際,特別叮嚀阿難尊者說:當自檢心。阿難,汝謂佛滅度後,無複覆護,失所恃耶?勿造斯觀,我成佛來,所說經、戒,即是汝護,是汝所恃。阿難,自今日始,聽諸比丘,舍小小戒。上下相知,當順禮度。


  佛陀是人天的導師,他不以權威懾眾,乃以智慧作眾生的津梁,由其智慧中宣流出的經教和戒律,便是弟子們的依怙之所,只要依法住、依律住,便等於依止佛陀而住。此在《善見律kc婆沙》卷 1,也有大迦葉這麼想:佛在世時,語阿難:我涅盤後,所說法戒,即汝大師。


  同書的另一段,記述第一次結集大會中,諸比丘更說:毗尼藏者,是佛法壽,毗尼藏住,佛法亦住。強調戒律的維繫,是正法久住的最大保障。可見戒律的內容繁瑣,大大小小,有重有輕,有的僅為適應某時某地的某一弟子的偶發事件,並非凡是佛制的戒條,人人都用得到,也非時時有用、處處有用。因此佛陀臨涅盤時,許可比丘弟子們舍小小戒。不過到了第一次結集大會上,阿難提起此事,卻又忘了問佛,小小戒的範圍層次指的是什麼?結果無法在大會上通過,而由大迦葉裁決:隨佛所說,當奉行之,佛不說者,此莫說也。


  其實,若從律藏的資料中,細心探索,也不難發現,舍小小戒的問題,是可以清的,凡是與當時當地的情況──民情、風俗、習慣、法律無關的,凡是不涉及身口意三業清淨原則的,凡是跟佛教的僧團形象無關的,都可納入小小戒的範圍。依據我個人的研究,曾經寫過一篇短論,綜合起來,知道是指在比丘戒的四波羅夷、十三僧殘(samghava'sesa)、二不定法之外的,都可考量列入小小戒的範圍。


  這是佛陀的慈悲,不讓繁文縟節困擾後世的弟子們,也是佛陀的智慧,可讓後世的弟子們能夠依據制戒的原始精神,有自由伸展及約束的時空彈性。


  可是這個問題,在南傳上座部的《彌蘭陀王問經》的難問第二品第一,將佛陀所指示:阿難!我死後,若僧伽欲廢棄小,隨小學處者,聽。解釋成為佛陀以此試探弟子們,在佛滅後,宜警惕,諸佛子為了苦之解脫,更應守護更多的學處,豈有放棄學處之理。這也正可代表了上座部佛教是站在保守的立場,而其對於小戒及隨小戒的定義,解釋成為:小學處者惡作也,隨小學處者惡語也。
  惡作與惡語,在比丘律的五篇之中,同屬於第五篇,名為突吉羅(梵語dus.kr.ta ),又稱為眾(多)學(處)應當(遵守)學(處),乃是威儀類,日常生活,待人接物,人與人之間的禮儀,行住坐臥的各項規定。這也可以隨著時代環境的改變而可略有變動的必要。提升人品、健全人格,類似的禮儀,也相當重要。可見南傳的上座部,主張保守的原則是對的,但如果拘泥於條文的枯守,就與佛旨相違了。

  我們討論佛陀所示小小戒可舍微細戒可棄,不能執著於捨棄二字,而當體驗到戒律的功能,在於隨時、隨方、隨俗,達成適時、適所、隨機應化的人間性和實用原則,那就是使得人間社會大眾,能夠清淨、和樂、少欲、知足、知慚愧,令未信者信,已信者增長;佛的正法常住人間,利益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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