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不等於安樂死 病人自主計畫臨終醫療‎




2011/01/10 21:32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腦死或癌症末期、車禍頻死,只要親屬全部同意,簽署「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再透過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醫生就能移除呼吸器,提前結束病患生命,但「植物人不適用」。


圖翻攝中天新聞報導



法案通過後,當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可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三等親旁系血親、一等親職系姻親,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同意書,並經該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就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根據通過的條文,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在病危時只要是在健保IC卡中有過相關註記,就可視為是正本,但這項註記如果與病患臨床明示意願不同時,還是要以明示意願為準。


健保IC卡加註「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相關說明: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PDF]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強調,這項修法絕對不等於「安樂死」,而是讓病人在末期時,能有尊嚴的離開,未來衛生署也會進一步擬定相關配套措施,而這項修法也是許多長期從事安寧照護的先進,期盼能再往前進展一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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