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助,先要自助




2011/01/10 12:17


消費者面對化妝品市場弱勢的原因,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通路」


 


以目前現況來看


化妝品廠商生產產品後只要能確保銷售業績及支付上架費及通路費


相關產品就可以在各種通路販售


無論是電視購物、網路平台、寄賣商店、百貨公司或藥妝店都是類似


但老實說通路只在意產品銷售的抽成利潤與回饋


對於產品品質則很少盡到督察或控管的責任


甚至連產品本身是否符合法規規定都不清楚


 


產品沒問題買得好通路就會在銷售業績上給廠商壓力


產品沒問題卻賣不好廠商就會受到下架或撤櫃的壓力


然而產品一但出問題通路幾乎會把所有責任推給廠商


難怪現在銷售通路及平台越來越多越來越大影響力也越來越強



於是廠商不是想辦法降低產品成本


就是把通路產生之相關間接費用分攤在產品價格中


於是消費者買到的產品價格也就越來越高


但能獲得的價值與保障卻沒有相對變多


而且一但產品出問題通路能保護消費者的地方實在相當有限


 


通路在販賣產品時的確是需要有連帶責任才能有導正效果


就跟代言產品出問題代言人也要付部分責任一樣


 


廣告不實 代言人將負連帶責任


2010-04-27 中國時報 朱芳瑤、王雨晴/台北報導


    名人代言不實廣告屢屢引發爭議,繳交的低額罰鍰卻遠少於酬勞,消費者只能捶心肝?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代言人或機構故意為不實廣告者,未來將與廠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公平會認為,新法有助於民眾瞭解自身權益,若因廣告不實而有損失,對廠商與代言人都可提出民事求償。


    對此,白冰冰表示,開罰藝人她虛心接受,但讓產品過關的主管機關沒負起把關責任又將如何處置,「這種事責任順位一是業者、二是主管機關、三是託播散布的媒體,最後才是藝人。」


    白冰冰說:「當初接代言都是看到主管機關行文,來路不明產品我絕不碰,如果主管機關都能放行,讓產品在市場上流通,那為什麼出事卻要藝人受罰,應該是大家共同承擔責任,藝人是弱勢,不應該把我們當成弱智。」


    針對廣告不實,目前公平法僅針對廣告代理業與廠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對於代言人的罰則不夠明確,執行力欠佳。


    至於民事求償部分,公平會發言人施惠芬表示,民眾除了至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亦可向代言人求償。她認為,此次修法有提醒民眾自身權益的效果,至於能否進一步嚇阻名人不實廣告,還有待觀察。


 


但因為現在大眾通路很強勢


消費者一但使用的產品出問題


常常不是只能自行處理就是摸著鼻子自認倒楣


根本很難從通路上獲得相關協助或補償


 


這患者為了揭發這些問題的不合理


的確努力了很久很有毅力也很有決心


跟電影【永不妥協:Erin Brockovich】的內容有點像


如果這案例最後成功定讞的話


以後消費者的保障將會更加完整


通路的角色也慢慢會從純然「利己」的角度


變成需要重視「利他()」的權益


而這也會是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很大的進步及很有意義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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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面膜 新光三越判賠84萬 一片360 竟含類固醇 


面膜有神奇效果?小心陷阱


2011/1/6  許儒安 報導


http://www.ttv.com.tw/100/01/1000106/10001064932002L.htm


新光三越賣出問題面膜,結果被判賠84萬元!有一名外交官夫人,六年前在新光三越買到含有類固醇的問題面膜,造成皮膚變薄、紅腫發炎,而且因為不能曬太陽,只能在下午出門,她於是憤而向百貨業者提告,最後法官判決新光三越對產品把關不周,必須賠償84萬元 


真的是氣炸了,因為洪小姐原本平滑水嫩的皮膚,竟然變成兩頰泛紅、紅腫發炎,而且還只能晝伏夜出,下午才敢出門,這一切都是因為這一片片在新光三越買來的,360元頂級面膜 這款面膜號稱從澳洲進口,四年前被爆料非法添加抗生素和類固醇,而且產地標示不實,已經全部撤櫃。 


不過,洪小姐認為新光三越把關不周,因此另轉向對百貨業者提告。 


法院最後判決新光三越沒有善盡控管責任,判賠洪小姐共計84萬元,新光三越方面表示會尊重法院判決。 


不過,市面上面膜百百種,民眾到底要怎麼選擇,才能保護自己呢 所以如果碰到效果太好的保養品,民眾可別開心得太早,免得花了大錢,又傷皮膚,那就不好了。


 


前外交官妻買到類固醇面膜 新光三越須賠84
http://www.nownews.com/2011/01/06/91-2679716.htm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駐舊金山經文處長廖偉平的妻子洪媛庭,因長期使用新光三越專櫃販售的薰衣草面膜,導致臉部受傷,終生不得再化妝,憤而對新光三越求償;法院認定,百貨公司因為商品負連帶責任,因此判新光三越須賠償84萬元。


據悉,此款問題面膜是由瑪迪芙化妝品公司出產,多年前在許多百貨公司皆有設櫃,號稱產地在澳洲,實際上卻是在台灣,面膜與粉刺水還被查出添加了類固醇與抗生素。目前,瑪迪芙負責人沈櫻鳳已遭台中地方法院依違反藥事法等罪判刑,全案仍在纏訟中。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指出,民國94年,洪媛庭到新光三越台北站前店,聽信銷售員說瑪迪芙薰衣草面膜是百分之百天然的有機產品而購買。未料使用後,洪媛庭臉部竟罹患慢性刺激性皮膚炎,還成為類固醇酒渣病患,必須終身素顏、不得再化妝。


洪媛庭認為,消費者基於對新光三越的「信賴」以高價購買,但新光三越卻縱容這款黑心商品進駐十多年,因此要求賠償醫療費、修復皮膚費與精神損害一共164萬餘元。全案開庭時,新光三越則主張,當瑪迪芙產品一被驗出類固醇,公司已協助消費者辦理退貨,加上商品原料是商業機密,因此無法事前防範。


法官傳喚洪媛庭的皮膚科醫師、調閱求診紀錄,發現她確實是使用面膜後才造成皮膚炎,函詢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也認為百貨公司應善盡把關商品的責任,因此判賠84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黑心面膜 害外交官妻終身素顏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1.06 01:19 p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077593.shtml


洪姓女子到新光三越百貨瑪迪芙專櫃購買薰衣草面膜,經檢驗該產品含類固醇,洪女長期使用後成為類固醇酒渣病患,必須終身素顏;洪女怒告新光三越百貨,台北地院昨天判決新光三越應賠償洪女八十四萬多元損害。


過去消費者在百貨公司的專櫃購買產品,如果出了問題,只能找專櫃負責;但台北地院昨天的判決,認為通路業的百貨公司對販售化粧保養品應負把關責任,須與廠商共同對消費者負連帶賠償之責。


在各大百貨公司設櫃銷售粉刺水及面膜的瑪迪芙國際公司,後來倒閉,負責人沈櫻鳳也因販售問題面膜,被台中高分院依違反藥事法等罪判刑三年,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中。


洪女的丈夫是外交官。二○○五年,洪女在新光三越台北市站前店向瑪迪芙專櫃購買薰衣草柔敏面膜廿盒,這個面膜號稱是澳洲製的百分百天然有機產品,實際是台灣製造;洪女原本柔嫩的皮膚,長期使用後變薄泛紅,色素不均。


洪女原不以為意,但二○○七年八月媒體大幅報導瑪迪芙專櫃販售的面膜,經檢驗含有抗生素及類固醇等管制藥物,洪女長期使用,除了患慢性接觸性皮膚炎,且成為類固醇酒渣病患,必須終身素顏。


洪女認為,新光三越縱容瑪迪芙這種黑心商品進駐設櫃達十多年,消費者信賴百貨公司以高價購買,卻買到黑心貨,便提告要求新光三越依消保法賠償她醫療費、修復皮膚費及精神損害共一百六十四萬多元。


新光三越認為,專櫃廠商在製造過程添加違法的原料成分,百貨公司怎麼可能會知道,拒絕和解賠償。但法官認為,消費者一般認為百貨公司專櫃產品的品質優於其他通路,而願以較高價格購買,卻買到問題商品,新光三越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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