澈見本心問答集--20
10、問:這個方法用了,“思路”會變得越來越“簡單”?只覺得事情生生滅滅,雖然有幾次纏住了,可是很快的提起生滅想,慢慢的又過去了。同時,在佛法的聞思並不放棄,如此下去對嗎?
答:佛法本來就是很簡單的,甚至我佛還要我等最終能視佛法為無法。今暫且以此觀念來修行。但不能執著任何一法,方能至無法的境地,只要如實了知即可,不要執著。
11、問:為何打坐或長期禪修,會造成頭部充滿真氣而發脹,望大德教以化解方法?
答:意念勿固守一處過久(十分鐘),尤其是腦部。有時亦可慢慢全身移動,由前上往下,再由後下而上,儘量保持內心清淨無雜念,若有任何現境,均不能執著。
12、問:佛教徒一直地一直地想要求取智慧,以為得到智慧後就能解脫!殊不知智慧是煩惱之源!智慧越高煩惱越多?
答:會背負煩惱的“智慧”,不能稱作智慧(般若),只能說是聰明,故聰明反被聰明誤。能解脫煩惱的智慧方能稱為清淨智慧(般若),故譯經之高僧,一直不敢把般若直譯為智慧,就是怕引起這樣的誤會。般若智可看出萬法本無法、無塵、無識,故無煩惱。而聰明會生緣心,本來無法視為法,本來無塵視為塵,本來無煩惱視為有煩惱。故愈聰明愈多煩惱,聰明反被聰明誤。
13、請問:能解脫煩惱的智慧方能稱為智慧(般若),若此“智慧”只能利己解脫煩腦,卻無法成就渡人也解脫的利他,那此智慧也能算是“般若”嗎?
答:欲渡他須先能自度,若不能自度而能度他,無有是處,易誤人!將此解脫煩惱之智慧授予他人,使人亦得此智慧以解脫煩惱,即名渡人。此為自利利人,否則,是名“人溺己亦溺。”
14、問:般若智慧有兩個缺一不可的條件,便是“自渡之智”與“渡人之覺”。“自渡之智”乃是能渡己解脫煩腦之自利智慧。“渡人之覺”乃是能渡人解脫煩腦之利他行為。故雲:能以正知正覺成就“自利利他”者,可謂福慧雙修的般若智慧人,對嗎?
答:“自渡之智”與“渡人之覺”,此兩者同出而異名。若真能自度,何患不能度人?將自己如何自渡之法授與他人,使他人自渡,即名渡人。若真能自利,何患不能利人?將自己如何自利之法授與他人,使他人自利,即名利人。莫學聲聞、緣覺之思想,聲聞、緣覺之法,非佛法。
問答篇四十五
1、問:“自性的呐喊”一文中雲:“未有天地先有我”?“境由能境,能由境能”;“能隨境滅,境逐能沈”,天地萬法與我,不也就是能所之二元對待嗎?於此還能分別先後嗎?“天地壞時我不壞。”學佛不就要去我執嗎?“我”本非實存,怎還會不壞呢?
答:這是自性的呐喊,“我”當然是代表自性,自性就是佛性,誰人無佛性?難道要去掉自性,讓自己成為石頭?它正是您想見的啊!它正呐喊著:“您本清淨,六塵與您無干啊!”與佛陀所說“天上天下唯我獨尊”的“我”一樣,是指自性,並非佛陀自大,而是指一切眾生的自性是獨尊的,沒有任何東西比“自性”重要,所以眾生必須認識“自性”。
2、問:你的自性與我的自性是同一個呢?還是各有各的自性?若是同一個,好像要更名為“公性”才好。若是各有各的自性呢,好像又不是佛法?
答:自性各自有之,又各自獨立,佛與眾生之自性並無差別(指其德性)。覺者(佛)能覺知一切境相只是六塵緣影,如竹影掃地,無動於衷(心),故其心恒常清淨。雖與眾生同住於世,但覺者能知此地無異西方。迷者(眾生)雖自性與佛無異,但認六塵緣影為我心,此謂“緣心”認四大為我身,愛、憎、取、舍等油然而生,致迷失了本性。雖與佛同住於世,卻煩惱不斷,不能自在,痛苦不堪,終至西方化為地獄,故曰:天堂、地獄由心生。此時,眾生之自性依然與佛無異,只是眾生迷而不見。
3、問:“自性就是佛性,誰人無佛性?它正是您想見的啊 !”“自性個自有之,又個自獨立。”所謂“自性”是否實存?經中言:“不見一法名如來”!若自性實有且能見,則見自性,豈非有一法可見?
答:自性朗朗獨存,不見一法方名見性。性不能自見性,若真見即不妙。如眼根不復自見眼根,若真見必為妄。
4、問:“自性各自有之,又各自獨立”,雖“性不能自見性”,但對於其他各自獨立的自性,彼此可互見否?若彼此不可互見,則此各自獨立存在的自性,是否有違不二?若能互見,是否仍是有一法可見?
答:對個自而言:自性朗朗獨存;對眾生而言:自性各自有之,又各自獨立。因自性平等無識,故與其他個自獨立的自性,無所謂的見與不見之別,見與不見是意識分別的產物,自性平等無識故無此分別,為化眾生故,佛見眾生之自性依然清淨與佛無異無別。故曰:眾生若見自性,即名見佛。因道法自然,而自然本來無法。“性”是自然,非法,故性不一不異,平等無識故。若落入法相,則為其次第,將輾轉成為緣心,而生緣法,非佛法實性。
5、問:對於“法”,除指方法、法門外,亦可遍指一切現象!若依此而言,“自然”亦應屬“法”之範圍;那麼,“性是自然”,故而“性”仍是一種自然現象,仍是一法否?對於所形容的“自性朗朗獨存”,是否便落入所指的法相(法的名、相)之中?前說:“對眾生而言:自性各自有之,又各自獨立。”現說:“性不一不異”,如此各自獨立的自性間,如何解釋是“不一不異”?另外,對眾生而言,自性究竟依何道理而會各自獨立?
答:首先厘清對“法”的觀念:自然之大道本無其名,雖無其名,萬物仍依道而生生不息,亦無一物能背道而馳,聖人發現了永恆的真理(自然的定律),為教導眾人認識道,強安其名謂之“道”。道本無法,為顯道而說法,既是說法,須藉言語、文字,及一些啟示,至此,有了法及其一切名與相。若不知此義,將會以為法就是道,或道與法混淆不清。自然之大道並非法,因其本無法,故曰:正法亦應舍(方能見道)。故曰:不見一法方名如來。故須不見一法方名見性,何況,法是六塵識之一。
“自性朗朗獨存”,是否便落入所指的法相(法的名、相)之中?這端看觀者之心境,今只是藉文字來表達“自性”。“自性”只是用來形容它的名稱,若不執著文字相,自然不落入法相中,則能脫離了一切法相而通達“諸法空相”,方能體悟此境地。
“自性各自有之,又各自獨立。”這是自性本然現象。眾生因誤認六塵緣影為自心,而迷失了自性,故學法以複其初,故自性不是法。若自性非各自有之,則世尊成佛,則吾等亦應成佛,其實不然。
6、問:對於“法”,說是“道本無法,為顯道而說法,既是說法”,是否認為“法”為一種解釋道或真理之言論;故而說:“自性不是法”,應是認為“自性”確為實存,但“自性”不等同于為形容“自性”而勉強所說之“法”,是否此意?若真如此,自性是不是常見?
又:“法”之一字,不單指“說法”、“法門”,實為遍指一切存在之現象;故而若說:“自性各自有之,又各自獨立,這是自然現象”時,此時所認為的自性若是自然現象,則便是屬於“法”之範疇之內,故而提出“不見一法名如來”之質疑!
答:唯心所顯現的現象,皆稱為法,解釋道或真理之言論及心對境所生的緣影形色,皆是法的範疇,由心所生故。但自性及真實外境非心所生,而是自然現象,當吾等死亡後,或往生他處、或淪落六道,而真實外境仍然存在,故非心所生,而能往生或淪落的自性亦存在,故自性亦非心所生,故亦非“法”。
由緣心(意識心)所觀一切現象,皆稱為法,這一切外境現象本非法,而反映入意識心之一切現象方稱為法
,但此法為幻,而佛(覺)法亦為幻,故以幻除幻,直至幻滅法亦滅。故曰:心生種種法生,心滅種種法滅。此法先從自心生,再從自心滅,是生滅法(次第法),非佛法,佛法是不生不滅之法。若直接體悟“諸法空相”自能不生不滅,若能如實知,即名修行。楞伽經雲:“不見有諸行,如是名為佛。”
7、問:據何而言:這一切外境現象本非法,而反映入意識心之一切現象方稱為法?
答:楞伽經雲:“諸法體如是,唯自心境界,內心能證知。而諸凡夫等,無明所障,虛妄分別,而不能覺知。”由“諸法體如是,唯自心境界”,可知反映入意識心之一切現象方稱為法,內心能證知。整個大法界皆唯心所現境界,亦為真實外境反映入內心的緣影,因緣影空故,萬法皆空,因有緣影故,亦非頑空。
8、問:本心亦為幻否?若本心為幻,則此本心既亦為幻,則其何以能觀知一切現象皆為幻?若本心非幻,則是否本心究竟實存,那麼此與執常見者何異?此時非幻之本心是法或非法?若是法,則“諸法空相”,此心如何實存非幻?若是非法,則“法尚應舍何況非法”。
答:“本心”是指清淨無染一切塵識(法塵)的心,故本心非幻亦非法。若問“是否本心究竟實存”?為宣說佛法,須轉智成識(把智慧轉成文字││方便智之安立),方能溝通,故說有本心,此心本不有,因法而生。若法寂,此心亦寂,故非執常見。譬如:夜晚的天空,繁星點點,我們都知道這些星星是因太陽的照射,所以能發光,但沒有星星的部分是一片黑暗,可是陽光是遍照的,不是只照一粒一粒星球的部分,只是沒有星球讓陽光反映,所以我們也看不到陽光,但陽光仍是遍照的。所以我們不能說沒有陽光,只是沒有物體讓它藉物顯現,他亦不能自顯,故它也不是實存。自性亦複如是,見物體即有緣影,亦即見心,沒有物體,不生緣影,亦不見有心。故自性不能以“有、無”來表示。
9、問:若言:“心生種種法生,心滅種種法滅。此法先從自心生,再從自心滅。”則是否認為先有心後有法?若如此則心又從何而有?
答:此法是無生法忍,甚為殊勝,請諦聽:法本無法,眾生誤認為有法,故生心欲滅此法。如心生煩惱而欲滅煩惱;如心生三毒而欲滅三毒;如心生生死想而欲入涅槃;如心生不淨觀而欲求清淨;乃至作眾生想而欲求成佛。眾生不知這一切本來無,無煩惱、無三毒、無生死、無不淨……乃至無眾生。眾生卻生有想,故生生滅滅累世難了,若此理能如實知者,即悟無生法忍。
10、問:對此“諸法體如是,唯自心境界”,解釋為“反映入意識心之一切現象方稱為法,內心能證知。”一般理解為一切現象即是自心,現象與自心不二,故而究竟而言,並非有獨立於心外之現象,與可感知現象之自心的分別對立存在,不知此解義同否?
答:外境實有,而依心中“無”,因只是反映入心的緣影故“無”,“心”依境見“有”,因外境實有。故自然能境自境,心自心,心不礙境,境不礙心,自然心境如如。也就是說,心對實有外境,會產生現象,這現象也是心對外境所產生的緣影,或稱為“色”,故色即是心、心即是色,故現象與自心不二,或曰:心色一如。如維摩詰之默然,默然應遠離有與無及其一切對待名、言。也就是說:若是論其有、無,已失其真諦,且又有著法相之虞。今簡單的論述自性:
我在論述是我的自性,您在解讀是您的自性,但眾生並不認識它,而以為是大腦透過六根在運作。一切意識都儲存在大腦,您存入(掃瞄到)甚麼資料,它就有甚麼觀念,而掩蓋了本有的心。若暫時除去一切所知,就會發現本心清淨的舒暢。此時心淨則佛土淨。
堪布卡塔仁波切所著“空性的體悟”一文中說:“‘心即是法,法即是心,當下無心,便是本法。’心性可以就以下三點來加以說明:我們的覺受、我們對這些覺受的想法或看法、以現象的本體(法性)。覺受、心靈的投射及現象,這也是心的組成要素。沒有心,就沒有感受。”
以上即可知,法即是心,心靈的投射及現象,這也是心的組成要素。故曰:反映入意識心之一切現象(真實外境之緣影),方稱為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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