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嚴學--13
十、主伴圓明具德門:上來諸門約相即相入事事無礙超越對立矛盾之克服,一層一層說明,最後約主伴而作為結成,要說明表示矛盾克服過程,毋寧說是將所克服之狀態以一切法互為主或伴,於圓明具德為果滿完成十門之總結。古十玄之唯心回轉善成門,新十玄修改為主伴圓明具德門,由唯心法界改說諸法緣起,由於主伴具足,是故以果滿之後,奪得現成之因,為避免因中十玄門諸義之相濫,從同時具足相應門別開以後之九門,最後必有無礙法而使其極成,這一點在新十玄調整上是相當優良的。28(注釋:參照《華嚴經疏鈔玄談》卷第六(卍續一·八之三·而二六九右)。)固然法界緣起之法,事與事之間是互相成為障礙,但是它們決不會成為孤立。若以一為主,其他皆為伴成為具德而從屬之。一切地位與立場讓與為主之一法,唯有消極的具德為意義,漸次保持為止。應該說在此場合為主的一法是佔有全法界現成之法也。那才是實在的法界之中心,圓明之德。若以其他一法為主,原主之法又成為伴而亦具德其中。恰如光源不固執限於一處,光之擴大處,任何一點上無不是光源處。那就是無礙之自由性,不受任何煩惱,成為現成。
上來所說十玄緣起,是從華嚴別教一乘之法界緣起為何物,由種種部門上去論理。吾人所持的概念,一在何處還是一;多在何處還是多,在其間自身仍繼續保持矛盾。即持有一種自相矛盾。在此情況下到底不能成一即一切,一切即一。又一入於一切,同時一切入於一恐怕也不能肯定罷!空與有、迷與悟、生死與涅盤、凡夫與佛,是難免不處於對立矛盾的相克之立場。然而在曾經一度超越概念的實踐觀行中,自身統一成為無底甚深之果時。矛盾反而成為媒體,克服一多、有無、迷悟、染淨等,顯其全貌而自證。又於同時與現今上事事是即入無礙。此種境地於三生中「證入生」當能到達其境,「見聞生」與「解行生」亦能為諦觀其世界29(注釋:《五教章》卷第四(大正四十五·頁五○七上):[此上十門等……普眼境界諦觀察餘時,但在大解、大行、大見聞心中。]),此極深遠哲學的教理即是觀行,所以特別稱為十玄緣起觀。
此十玄門性格,並非一一保持獨立的意義,一玄中盡攝其餘九玄而無餘。那只是總含別,別由總所導出,故一一玄門中互相亦能含攝其餘九玄,所以十玄並非只限於十之數字,十玄中互具十玄成百玄,能成為千玄、萬玄、無量玄,即存有所謂重重無盡,主伴具足之義。古德以為新、古十玄名目列序之不同,其實在無量玄中若要理解到十玄自由自在之意義者,決不能以固定的或類型的玄當充數之理由,就如此充分的被首肯。《五教章》在此十玄緣起十門結論說:「此十門,一門中隨即攝餘門,無不皆盡。」即指此意。
吾人執著文字,以義理為物件去理解。真正能觀行到普賢之境界成為大解、大行,以自己之生活體驗作為主體的去把握時,應該銘記吾人自己當下就是華嚴行者善財童子。
以上十玄緣起一系列關係,在部分或全體關連上,能明白法體之事事無礙之所由是六相圓融。因此《五教章》在〈義理分齊章〉之第三門設置十玄緣起。接著在第四門中將此六相圓融義連結,何法為十玄緣起也?對此不問之問:即具有總、別、同、異、成、壞六相為圓融之法,指示出法界緣起一一事法根源的性格30(注釋:華嚴學常以十數表示無盡成為慣例。然今依六數說六相圓融,《探玄記》卷第九(大正三十五·頁二八二上、中)說明,緣起法有三門,說不定是基於《起信論》之體、相、用。依此三大說明真如之實例,當為法則。於體上說總、別二相,就義相上為同、異之一對,而就義用上說成、壞的一對,《起信論》所表現的影響力不能不重視。)。法藏〈五教章〉于十玄門總結說:「應以六相方便而會通之可准。」31(注釋:卷第四(大正四十五·頁五○七中)。)繼十玄緣起門之六相圓融義能為前者顯示根本義之點,為其補充說明,剛才已經提及。32(注釋:凝然《五教章通路記》卷第二十七(日佛全所收本二一)中,六相圓融義所以為成立十玄緣起之法門說。「雲何六相成立十玄?十玄之中初門總相,餘九門別相,總別圓融。九種玄門同成圓融。九玄何異?同異無礙,九玄皆悉成圓融法。九玄差別,各住自位。此即成壞一對無礙。總、同、成三,圓融三門。別、異、壞三,行布三門。行布圓融,互相即入,由六相故,成十玄門。」說明十玄與六相關係。應該注意此解釋。然而在壽靈《五教章指事記》卷中末(大正七十二·頁二五一中)也曾說到,好像從古以來皆如此習慣說。)
原來此六相是《晉經》卷第二十三〈十地品〉菩薩十地中,安住初歡喜地,菩薩發諸大願說,釋明十大願,以其第四修行願敍述自行化他二利方便願中,出示「總相、別相、有相、無相、有成、有壞」六相。33(注釋:大正藏第九冊頁五四五中。)十地波羅蜜行以此六相而修行,並提示一切菩薩修行方法。《唐經》所見其名稱是總相、別相、同相、異相、成相、壞相34(注釋:大正藏第十冊頁一八一下。),普通所採用是《唐經》譯出之名目35(注釋:《五教章》著作年代,若法藏于三十餘歲時,則是《唐經》尚未譯出以前之事,與《唐經》譯出之名目同樣的稱呼出現,恐是依據世親《十地經論》(菩提流支譯)罷。六相各名目之譯出,在鳩摩羅什譯《十住經》卷第一(大正十·頁五○一中)中,譯成有相、無相、有成、有壞等相。而屍羅達摩譯《十地經》卷第一(同上·頁五三八下)中,譯成一般所用總、別、同、異、成、壞六相。)。
雖然經典所表示,此六相義表面上只是初歡喜地菩薩修行之願,一切菩薩修行為攝化眾生,為其受修行之增進心作為利他之願,說明不超出有關修行之範圍,所以在其後如所解說,一切諸法得予六相圓融說,不能以事事無礙相即相入為根源。因此世親解釋十地經文,在《十地經論》卷第一說:「一切所說十句中,皆有六種差別相門。」36(注釋:大正藏第二十六冊頁一二四下、一二五上。)暗示一切諸法,一一皆有相義,其說明當作菩薩修行方便,毋寧說其重點是在修行之方法。即總相者,說「根本入」,總體的說是菩薩入如來智慧地。另相者,「餘九入」,敍述菩薩漸次進入如來智慧地。其他四相亦准此明白解釋修行之頓修與漸修。因此該論中引申「皆有六種差別相門」說:「此言說解釋,應知除事。」明白表示六相義是不適用於有為差別之事法上37(鳳譚《五教章匡真鈔》卷第六中敍說,論中「除事」之言,乃當終教義。正是以三乘家立場處理《十地經》之六相義,所以是在理體上去理解。此在世親是當然的看法。既然如此,《探玄記》卷第九(大正三十五·頁二八二中)為釋六相義,就將其分別成六門,於其第六門下,解釋世親之「除事」等。「除事」謂陰、界、入等者,此辨定其義。謂約道理說融通,非是陰等事相中辨,故有除簡這云云。其意是六相義,不應該只限於說五陰、十二處、十八界,只依此三科之事相而說。若約道理,關於一切諸法之事事物物,應解說其融通,以「除事」一語作為補救華嚴本來教學的立場。但果真世親否如照法藏所說之教學的意義上而用此語?頗有懷疑。毋寧說從世親所謂三乘教之立場只在理上說明《十地經》之六相才是正直的看法罷。)。
中國注釋家慧遠在《十地經論義記》卷第一末解釋此文38(注釋:卍續一·七一之二·頁一五一右——。),又在《大乘義章》卷第三中說到六種相門一章,同時在六相義上不能談事相,唯獨於理體上討論,39(注釋:大正藏第四十四冊頁五二四上中。)此是破除凡夫、二乘空執之滯凝障。如上慧遠所解釋之方法,推究世親之論意更進一步論理,不只是偏取菩薩修行方法,由論中推想「除事」之辭句,說及諸法之理體,所見單在注解上已有大大進不步之痕跡矣。
然而此漂浮於華嚴教學上更加深一層推理,不只是限在理體上之論理考察,且內中深含有菩薩修行,以至理解到在法界一一諸法上六相圓融。在《華嚴經·十地品》之初,金剛藏菩薩說十地甚深法門有十由,承此世親以四門解釋所謂十由,第四立有本末無礙。其原意以事事無礙立場上去理解時,一切諸法之事事物物自身悉皆具足六相,因此若依教學的解釋如不追究到成為圓融一點,即不能明白經之本意。確實經中極力讚歎十地功德:「此十地是菩薩最上妙道,最上明淨法門。」40(注釋:大正藏第九冊頁五四三上。)或者歎德曰:「十地者,是一切佛法之根本,菩薩具足行是十地,能得一切智慧。」41(注釋:同上·頁五四三下。)菩薩十地之行為超越任何優等地位,是故進入初地之「善根」、「助道法」、「清白法」,以無限歡喜心迎接,于初歡喜地修行之心境,必定能觀行到現前諸法之六相圓融義。華嚴教學的展開如此推進是理所當然,其最初是由智儼所解明的。
法藏《華嚴傳記》卷三所記述,智儼開始隨智正處聞《華嚴經》深意,後得慧光所著之經疏而打動了他的心。然後在其二七歲時,一日得一異僧告示:「汝若欲思解一乘之義者,宜究明十地中六相之義,必然有所悟處。」彼即順從異僧指示,當下專心於六相義,反覆研鑽,結果在有啟發,依此而自己著作《華嚴經疏》。42(注釋:大正藏第五十一冊頁一六三下。)依據上述,《華嚴經搜玄記》正是根據此一事由而著成應該無誤。在其卷第三下所述說之六相義43(注釋:大正藏第三十五冊頁六十六中。),在彼之華嚴發得暗示六相甚深意義與其地盤及地位。蓋彼是如慧遠、慧光等地論系統之學匠,深受世親《十地經論》所說六相義影響,加以深究其論理。六相有順理和順事二義,於論上其順理義甚為明顯。雖是順事義較隱微,若要具體的開顯順事之義,未必是六相只是限於理論上,毋寧以理顯相。若在事上去研(上“襾”下“敫”)則其旨意也就更明白了。《五十要問答》卷下為因門六義結成於前之因果事理與六相之法締結,以事證成為真實,其理由是「稱法界故」,44(注釋:大正藏第四十五冊頁五三一下)可見就有關六相義在考察上已有顯著的進步痕跡矣。
然而智儼說明六相圓融義極為簡單,經考察其所有著作《六相章》45(注釋:據傳智儼另有《六相章》一卷之著作,很遺憾散軼不傳。《五教章》六相圓融義最後附載有六相頌,傳說是從此《六相章》中所抽出。《五教章通路記》卷第二十七(日佛全所收本四二三)此頌是至相大師結之章主移之全安今章。又《五教章纂釋》中之八(日佛全所收本四九三),引用《復古記》如下之說。《圓宗文類》第二十一卷雲:「此頌出自至相《六相章》也,〈義理分齊〉中承用彼文,人不知之,謂是賢首所作。又,〈五十要問答〉卷上(大正四十五·頁五二二上)為明白教相義在第十地釋分釋下,喻顯一乘教義建立之義相,並於義湘之《華嚴一乘法界圖》所錄之,《法界圖記業髓錄》卷下之二(大正四十五·頁七六○中)引用此文意。據此得予察知智儼是從世親六相論,蘊成了一乘思想,見此為一充足之資料。」),雖曾詳說過,但今日已不見存在其組織的解釋,也不能十分窺知究竟。只在事相上解說,只單獨地知道有其深奧的內容而已。然一度經由法藏之手法推移,將它與十玄緣起連結在一起,給與事事無礙基本的立場,了知事法之相即相入,顯示其根源。與《五教章》、《金師子章》等十玄緣起成為一連串之教理,如得說以十玄緣起授與在法界緣起無中心地位時,作為補充說明,已成為不可缺少之要件。
在《探玄記》卷第九46(注釋:大正藏第三十五冊頁二八二上——。),當解釋經中〈十地品〉六相義時,幾乎無視於《十地經論》及地論系之理解方法,很膽顯更改其面貌47(注釋:法藏於印度諸論師中,所見到的對馬鳴、龍樹崇敬態度要大過於世親。蓋以世親是屬於法相教學系統,於中國教導也玄奘、窺基所確立唯識教學論師。就此六相義上,對世親也並不十分重視之態度,彼(法藏)對六相義之解釋,毋寧說要比世親更上一層。在探索經典深意上,可理解好似懷有矜持的感情,但採用說《華嚴經》時之第二七日說是依准世親之說,應該說其有必要時也援引世親所說也。)。澄觀在其《華嚴經疏演義鈔》卷第五十三繼承法藏所說,分別為七門作為解說48(注釋;大正藏第三十六冊頁四一四上),而且顯著消除義學方面,建立於趣入立場,想深入去理解,此點為法藏所意圖,以加強成為綱行之實踐門。因此澄觀為便於依靠趣入之必要上,以世親說「除事」,從理事無礙立場去理解。《十地經論》在說五陰、十二處、十八界之事體上並非不具六相,只以不執取凡情之事相而說「除事」。所以體即是理,相即是事,其任何一方面實在均具有六相之義,均可作為解釋,因此援引慧遠《十地論義記》,一見反而不如法藏所說,似乎今人感到更加落後;然而,決非如此,只是在趣入方面法藏較強調,法藏想在其教學體系上常站在事事無礙緣起門立場,而澄觀毋寧是站在理事無礙因果門立場。當然,兩者記述上有些不同而已49(注釋:鳳潭《五教章匡真鈔》卷第六說:觀(澄觀)師只承認他立保守以為圓極,豈不謬哉。在澄觀立于理事無礙立場解釋六相義上,排斥華嚴之正統。他認為慧遠之說,不知事事無礙,僅是理事無礙而已。依澄觀所立之理事無礙,應知道是趣人於事事無礙上所說也。)。
六相者:總相、別相、同相、異相、成相、壞相。既已答覆在十玄緣起為克服一切矛盾,達成相即相入無礙已如上說。因此在根本的立場上,意味著六相圓融亦表示對立矛盾之克服,由原理上可明白見到其事實。即分有總、別二相,在法上有個體與全體關係,於一法上,為見空、有兩教。若由體之方面,則其對立矛盾為別相,對望之於克服對立矛盾見到其總相。又於一法上,所見待緣、不待緣關係於法之義相,依其對立矛盾所顯示是異相,對望之將此克服對立矛盾為同相。更於一法上所見的有力、無力兩義,於義用上依其對立矛盾顯示為壞相,則克服此對立矛盾為成相。然而六相本身既由體與義分為體、相、用三方面而從個體與全體關係上表示對立矛盾,對望之其一一能成圓融,有非完全克服不可之意義。如此六相圓融也就是同體、異體,能予相即相入,乃本來的內在之理,所以法藏於《五教章》中將十玄與六相連貫結合之意義。亦如上所說,在十玄緣起門之結文:「以此六相為方便必可會通。」含有甚深意趣。然則十玄緣起之總說第一門同時具足相應門,若為總相,其餘九門則為別相。其十玄同是緣起無礙之相,故稱為同相。十玄各門各各顯示其趣旨,持有自主的一點上是異相。十門中,別說之後九門均依總說之初門能成之義為成相。別說之九門以外,而無總說之初門一點上名為壞相50(注釋:參照壽靈《五教章指事記》卷中末(大正七十二·頁二五一上)。)。六相圓融義與十玄緣起門一系列關係上,與相即相入之事事無礙為克服對立矛盾於論理上已被構成之事,得予明白理解。縱然《五教章》用「六相方便」一語,六相圓融似乎為十玄緣起一時的方便說,令人生起如此感覺,可是應該知道,這與世親之六相菩薩修行方便是完全不同之意義。況且《五教章》卷第四最後之六相頌說:「以此方便會一乘。」不僅是以六相為一乘方便而虛設,卻意味著更為認知體得別教一乘之無盡教理的高明手段。
然而,所以成立六相,若依《五教章》是從法體、義相、義用三方面,其各各建立二門依推察而成立六相,望之于《探玄記》,其建立論理的根據具有三義:「一、末依於本,有起或不起(總相、別相)。二、彼所起末既帶於本,是故相望,有同有異(同相、異相)。三、彼帶本之末既為本收,是故當體有存有壞(成相、壞相)」51(注釋:《探玄記》卷第九(大正三十五·頁二八二中)。)三義之中各各皆具有二義,故成立六相說。而且此「論緣起法有三門」,因為緣起之本末從其論理的成立由為論據,本旨結果是由《五教章》所推論並無不同,相當於體是本,義是末,義分相和用,本末相望與相體上有存(成)壞之相也。
如此總相、同相、成相三義為歸一的傾向成為圓融門。別相、異相、壞相三義以分裂的傾向成為行布門。若立于行布門常是約對立矛盾之諸相說,反之若於圓融門即被克服成為無礙融通。雖然會考慮到矛盾與超越兩者為相對立,但是若成圓融即行布,所謂超越即離開相對的立場絕對門,將矛盾完全融溶其中,不留絲毫痕跡。確實於六相圓融之透觀,于自然一偶上而互相象徵,在相互矛盾中能與自己同化為一,以行取身證。此與上述址玄緣起一面作為義理(學)究竟,同時以十玄緣起觀轉為直接修證之行學,完全相同。此六相圓融觀亦說明為矛盾克服之現實的構造,所以也是行為的事實之全部內容。法藏當時解說此六相圓融,在《五教章》中以屋舍為譬喻,《華嚴金師子章》取金師子像作說明,《華嚴經義海百門》就以現實一微塵上去解說,不外以現成之法上,為個別具體的事實上去探究。現今考慮將這些有關傳承上所記述六相一一意義,加以理解其圓融義。
(一)總相:「一含多德故」,如其定義說52(注釋:下麵所列諸義,其定義皆根據《五教章》之解釋也。),一塵、一法當下包含攝盡法界萬法,一行中含具三世一切萬行,一斷中包含萬障具斷而無餘,因此一成即一切成,其一切的全體即指總相而說。
例如一所屋舍全體,同時含有椽、梁、柱等一切個體。此整體(全)一屋舍稱為總相。但此時以緣起法本來之義說椽、梁、柱等之各個出有一分力用而組合形成一所屋舍,所以一所屋舍解釋為總相有違反緣起之實義,因有椽、梁、柱,其各各個體始能形成為整體(全)屋舍。換言之,椽即舍,梁即舍,故其屋舍稱為總相。因為椽就是椽不是屋舍,同樣梁也決不是屋舍;然而若以全然不成屋舍的多之一集合時,能建成完全與其不同的一舍嗎?故依于全然不同關係之集合是不能成為同一性質的法。若用椽造舍,用梁成舍者,絕對是椽即舍,又非是梁即舍不可。何以故?假使缺少一椽即不成為完整的屋舍,只不過是一間破屋舍而已。破屋舍者只是木材、瓦礫之堆積,決非屋舍。所以就現實上椽能造舍,同樣的梁也能成為屋舍。就如這樣意義說,雖然椽是椽不是舍,梁是梁亦決不是舍,但是椽能造舍,梁能成舍。如此所成的屋舍稱為總相。于緣成法上總相之義應該如此去理解之。
(二)別相:「多德非一故」,正如此義說,所形成之整體的(全)一一之別體個法稱為別相。例如總相的屋舍是由各個部分的椽、梁、柱、地板等所形成,此一一之個體就是別相,是經過上面之總相所容許之別異的各個椽、梁等。若無各別彼等諸緣之組合,亦不能形成總相。因此總相與別相關係,總相之外無別相,別相之外無總相,別相當下必定是有總相的意義上之別相。抓住一法一塵之本體,從圓融門一邊說為總相,從行布門一邊說是別相罷。將此二者分別時,行布表示對立矛盾,同時圓融意味著超越作為其真實意義,已於上面說及,當可明白。因此,前之總相就是「椽即屋舍」之立場而得名,對此,今之別相是「屋舍即椽」之立場上,以其關係作為考慮而一面抓住其一一之別相。
(三)同相:「多義不相違,同成一總故」。椽、梁、柱、地板等各個部分,以根本對枝末分為各各之相,均保持本來的自性,同時另一方面其一一也能成立其相同的整體,依其本質同等,故枝末能帶同根本而成就各各同相之義。法不是限定於孤立獨存之實體上。緣起之法,雖然是任何一塵一法,皆依於同一緣起之理而相資相依,以遍齊現成之法界。此與前面總相內容不是沒有相似之處,總相是本來對一所屋合而立名,同相是對椽等諸緣而說,故其意義則有差異矣。
(四)異相:如說「多義相望,各各異故」。整體(全)是由各個別體而成立,在其別體本質上同樣能成立整體,但各個皆有獨自之相狀保持著自主。因此也有可能成立同樣的整體(全)。椽、梁、柱等為了要築成一所屋舍,不能放棄各各相異的類型。在此可見到異相與同相矛盾之克服。此說異相與上述別相得予區別之點,別相是對望總相,其自體為個別作重點,對今之異相是其別體之中各個別體相互對望而說,指出在其枝末中,其相各有不同。以此若嚴格說,同、異二相就是別相之各各為互相比較對峙所考慮之二方面,可以說別相是持有二面之相罷。但是因為枝末不離根本,就枝末之別體各個雖說相望,但於其根本上不忘其本,這是不須贅言的。
(五)成相:「由此諸法緣起成就故」。上述之義相上,於同相與異相各所持之部分,互為相依,以成立為一整體,恰如椽、梁、柱等之力用相資得以完成屋舍。
(六)壞相:如說「諸義各各住於自法,不移動故」。別相之各個不同的個體,各皆能保守獨自的資格,不放棄各各之力用,能完成整體的緣起法。換言之,椽、梁等之諸緣是被一所屋舍所統一故無論如何成為要作屋舍之緣;但若是完全被屋舍所統一限定者,變成椽是椽,梁是梁,各放棄獨自之個性,那不就是成為沒有椽、梁、柱等也能建成一屋舍嗎?那是完成沒有這種道理的。以此能否成為一屋舍要看其對統一與分裂之意義。此稱為「不作之義」。即自身唯能保守自己之作用,而不侵害餘他之用,就這一點上稱為壞相。此成、壞二相,是帶本之末,既為本所收,故其當體上說在存、壞之相,對體上之義用,顯示了壞相之矛盾,于成相上被超越之理論上的表明也。
綻合以上六相,任何緣成之法互為相資相依,重重無盡而不相離。各個諸法都能把持自身內在之協力性和獨自性,一方面能舍已而成就全體,然而同時由依成就全體故卻反而獲得自己的獨自性。所謂部分和全體的意體,不只是在語言上所表現,以部分之總和調整全體,不是如此單純之常識論。全體是緣成,個體也是緣成,全體是絕對的,同時個體也是絕對的,所以全體能在部分上全顯全露,部分也能將自己充實為全體。此六相圓融區分為六相,同是總相即別相,同相即異相,成相即壞相,成為以相作相。接著又融通六相無礙之根本原由是總相。一因開六義,此是別相,六相均為平等成無礙之根本原由即同相,六相就義說區分為六門各各相異者為異相,依此六門能得成為無礙是成相,六相各守其分就為壞相,然則六相其全體上也應互相圓融矣。
然而,如此之相即相入、事事無礙關係不可只以概念之知上去玩弄,應該在現成事實上,以主體的去觀取達成。《五教章》當於六相圓融義結論中,最後引用智儼《六相章》頌說:「唯智境界非事識。」53(注釋:《五教章》卷第四(大正四十五·頁五○九上)。)字句雖是簡單,但必須理會到其中含藏有無底的深意!
第九章 斷惑與觀法
1華嚴經與行道
《華嚴經》法界緣起之核心,是於相即相入,事事無礙,重重無盡論理上,為克服矛盾而著重于修行,這一點在上文中常常反覆有所論述。它既是一種修行,僅以所構成體系之哲學的理論,而且單以概念整飭就算完畢,當然不會滿足,這是很明顯之事。它不但是「學」,同時必須達到「學以致用」。這是佛教本身一面被稱為智慧之宗教,同時所謂智慧是不止於為自己所知,應該直接以自己親自去獲知修行之道。以此親自獲知者,不只為自己心理學的知,也不只是為追究哲學的意義,而為自己周圍一切,必須以見到自己形成之心眼。佛教之經典不只是賜與吾人知識,而是要發智慧為目的,只要放下一切世俗的知,沈浸於絕對否定之深底,從其中磨練出真實出世間的智慧作為重點,且不離其學以致用為主體的、實踐的;否則完全失去其學的意義了。所以,佛教持有甚深之哲學與嚴密的體系。依於如上所述得予了知,應依佛教的特殊性加以充分顧慮始得有所肯定。
超過一萬卷之廣博雄大的一切經典,一方面是為了顯揚佛教的真理性,而所編纂的宗教哲學之從書大放異彩;同時作為行取證得之指標而不離于修證,且以宗教體驗之認真精神全面的流露。因此,可以說佛教即是實踐的哲學,行道與哲理極為諧調,以達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就中,所謂直顯佛陀正覺內容之《華嚴經》,以無盡緣起之內觀,作為覺者境地,表示著體驗事實,絕對不是戲論概念上能予掌握。如此(真證)之體驗內容的《華嚴經》以行取實踐之觀法,為表示真理顯照具體的事實。如果問:「真理是甚麼?」其實只以「真理是應該如何修行」作回答,這是經典不虛偽的面目也。
《大方廣佛華嚴經》既為其經題,大方廣是法,佛是人,而華嚴是喻。以人、法、喻構成為經典,當然是以佛為中心。這是因為《華嚴經》,結果為說佛之經典也。然因以佛為成就之佛果當必須有因行。因是萬行,是大菩薩道也。而其萬行以華嚴為喻示,依萬行之華所成就,即所謂莊嚴大方廣佛是果之萬德。萬行、萬德之因果即包含了大方廣佛自體之大莊嚴。然此《大方廣佛華嚴經》,一般只略稱為《華嚴經》,以喻表示含攝法與人,依其因行而成就果之萬德,在一經中如何被重視之處,可以說在經中自問自答了,因此應表示佛果之光景須貫徹一經之始終,明鮮地描繪菩薩階位次第向上之行相,最後於〈入法界品〉,以充當為地上之事實,成為明示的是善財童子求道歷程。
尤其在一經中,分前篇與後篇,另在全體序分中想是第一會①(注釋:論究《華嚴經》各部、品成立史的立場,可參考作者所著的「三聖圓融思想體系」(日本佛教學協會年報第十四號一八九——)。)第一篇中心的〈十地品〉,與其同本異譯的《十地經》上也可看到,以分階段說,定立菩薩之行位,不如說以提示菩薩行之行德日,區分其修行的內容為重點,望之於第二篇〈入法界品〉,以善財遍曆善知識之姓名,性質以及其住處等,可看出為著重於現實的和實際的。以這些作背景帶有極濃厚的菩薩階位色彩,更上一轉成為大部《華嚴經》,顯示佛果所證內容為表面主題,同時更加表明了菩薩階位之整然行目。此是從經典成立史的一面來看,想是在更後所成立之《解深密經》、《金光明經》等為菩薩階位之高下得予判然解說,故應視十地為其前提,然而無論如何既已成立經典於構成上,菩薩行進趣過程,可由法藏將經典分為五分科說②(注釋:五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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